(2014)汕金法执字第8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丽贤申请执行李松华、林合娟、汕头市龙湖区淮河饭店、彭月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贤,李松华,林合娟,汕头市龙湖区淮河饭店,彭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执字第8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丽贤,女,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李松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合娟,女,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淮河饭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彭月琦,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马丽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松华、林合娟、汕头市龙湖区淮河饭店、彭月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执字第8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