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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曼与杨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张曼,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刚,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曼与被告杨刚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占亚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曼负担75元,本院减收75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