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华新与王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新,王怀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胡华新(又名胡化新),农民。被告王怀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新与被告王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华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新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