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其尚与邵斌斌、金惠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其尚,邵斌斌,金惠芬,邵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陈其尚。被执行人邵斌斌。被执行人金惠芬。被执行人邵祥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其尚与被执行人邵斌斌、金惠芬、邵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斌斌有房产,且被本院查封,金惠芬、邵祥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其尚发出终结预告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