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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潘正荣与崔国龙、崔家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正荣,崔国龙,崔家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13号申请人潘正荣。被申请人崔国龙。被申请人崔家宽。申请人潘正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国龙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渐怀斌名下的位于薛城朝阳小区13号楼中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崔国龙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查封渐怀斌名下的位于薛城朝阳小区13号楼中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