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朱晓明,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吴强,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诉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晓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