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智提取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亮,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367—5号申请执行人:徐东亮,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东亮与被执行人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东亮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智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智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