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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张胜利。被告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