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