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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