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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腾机��(苏州)有限公司与潘建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新,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新。委托代理人朱天翔,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松,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RENEJACOBUSJOHANNESJEPMA,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建新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潘建新原系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生产车间员工,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14年3月26日,万腾公司招用了姜振东担任生产经理,管理车间生产工作。2014年4月1日,潘建新在内的所有18名车间员工联合署名向万腾公司书面提出要求:“所有员工要求姜振东离开万腾苏州有限公司,所有车间员工要求季度奖金按时发放”,同时集体停止了生产工作。万腾公司随即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后无果。该日起直至2014年4月10日,除2014年4月5日至4月7日三天法定节假日外,潘建新等18名员工到公司打卡考勤后不进行生产工作而是聚集在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期间万腾公司多次要求恢复工作,但均遭拒绝。2014年4月10日,万腾公司以潘建新等18名员工“违反员工手册第10条��6款第2项C类违纪中a款规定”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万腾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将前述解除劳动合同情况通知了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工会联合会。潘建新等员工不服万腾公司该解除决定,均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万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4年4月工资及13薪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裁决万腾公司支付潘建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80.16元、2014年4月工资1400元,对潘建新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万腾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万腾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制定公司《员工手册》,公布了《员工手册》的讨论稿,发放了《员工意见表》征求了员工意见。2014年4月3日,万腾公司在公司内张贴公布了《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第10条第6款第2项C类违纪中a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4天或��年累计超过4天的,公司予以违纪辞退处理,并不发给任何补偿。C类违纪s项还规定,员工犯有其他类似的违纪或严重错误的,同样予以违纪辞退处理。再查明:2014年4月2日,停工员工曾向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举报万腾公司危化品存放存在安全问题。2014年4月3日,该局会同唯亭街道安监办到万腾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要求万腾公司进行整改:1、车间内部分消火栓被堵塞,逃生出口门被堵,逃生通道被堵;2、车间内使用油墨、酒精、丙酮等未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见相关警示标识、危害告知;3、车间内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涉及职业危害岗位员工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涉及职业危害岗位员工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进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估;4、车间内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无危化库及防爆柜;5、厂房外隔间内存放液化石油气、液体丙烷、酒精等危险品;6、食堂区存放油墨等危险品,更衣室设置在空压机房旁;7、车间内管理较为混乱。2014年4月4日,万腾公司向安监部门就前述问题发出了整改计划,承诺在近期开展整改行动。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于2014年4月9日向举报员工进行了回复,告知已经于4月3日到万腾公司进行了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了整改,企业正在整改中。2014年5月4日,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向万腾公司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发现万腾公司仍存在“使用的化学品中可能存在二甲苯、乙苯、乙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乙酸丁酯等危害成份、喷砂岗位存在铝尘,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问题,责令万腾公司在2014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为离职员工安排职业健康体检。2014年5月16日,安监部门再次至万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万腾公司对于第一次检查中发现���问题已经做了整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员工的书面要求材料、监控视频录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唯亭街道工会联合会出具的通知、员工会议纪要、《员工手册》、安监部门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书面回复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原告万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其无需支付潘建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80.16元以及2014年4月工资14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建新于2014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是否存在停工行为及停工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对此,原审法院分析论证如下:(1)潘建新虽然系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但其亦联名向万腾公司提出了请求,与其他车间员工共同进行了集体停工的行为,潘建新主张前述期间正常在岗,原审法院不予采��。(2)潘建新等员工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停工时提出要求万腾公司撤换管理人员及季度奖金发放问题,并未提及安全生产问题。潘建新等员工如对公司的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存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由员工代表与公司正常沟通协商、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而非通过集体停工的方式,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案中,根据安监部门2014年4月3日对万腾公司现场检查情况,万腾公司虽存在危化品存放不规范等安全生产问题,但并未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安监部门在检查后也未责令万腾公司停产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故万腾公司在接受检查后仍可以继续生产经营,其要求员工恢复工作,并不属于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4)从2014年4月3日安监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来看,属于物品摆放混乱,标识不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整改并无需具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资质的人或机构进行,可由企业自行安排员工进行整改。万腾公司���检查后随即开展了整改工作,潘建新等人作为万腾公司生产部门的员工,也应当承担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而为正常生产作准备。潘建新等员工既未恢复生产工作,也未从事整改工作,显属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潘建新于2014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存在停工的行为,且缺乏合法正当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万腾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4日以上或存在类似违纪行为的,万腾公司可予以辞退处理。该员工手册经全体职工讨论制定并经公示,对员工具有约束力。潘建新从2014年4月1日起直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无合法正当的理由而参与集体停工,万腾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定其构成旷工,并据此在告知工会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当。潘建新要求万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潘建新在2014年4月份并未提供正常劳动,万腾公司不支付其该期间的工资,亦无不当。万腾公司自愿支付潘建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1、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潘建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80.16元以及2014年4月工资1400元;2、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建新经济补偿金27940.0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潘建新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非生产车间人员,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只是要求万腾公司支付奖金,其非故意停���工作,系因生产线停止工作,仓库工作量随之减少,其未参加安全问题的举报,且在万腾公司生产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坚持工作,其提供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其未停工;2、《员工手册》形成程序违法,不能作为万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万腾公司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潘建新于2014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是否存在停工行为。潘建新虽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但亦联名向万腾公司提出了请求,与其他车间员工共同进行了集体停工的行为,潘建新主张其上述期间正常在岗,但万腾公司于仲裁中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看出潘建新是否在岗,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潘建新等员工如对万腾公司的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存有异议,可以通过由员���代表与公司正常沟通协商、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而非通过集体停工的方式,以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而且根据安监部门2014年4月3日对万腾公司现场检查情况,万腾公司虽存在危化品存放不规范等安全生产问题,但并未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安监部门在检查后也未责令万腾公司停产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万腾公司在接受检查后仍可以继续生产经营,其要求员工恢复工作,不属于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潘建新于2014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存在停工的行为,且缺乏合法正当的理由和依据并无不当。万腾公司《员工手册》经全体职工讨论制定并公示,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4日以上或存在类似违纪行为的,万腾公司可予以辞退处理。潘建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无合法正当理由参与集体停工,万腾公司认定其构成旷工,并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在告知工会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潘建新要求万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潘建新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潘建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郑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