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徽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黄山市徽州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徽州区。被告人洪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玮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洪某在饭店吃饭时,趁无人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一个装有55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次日,被告人洪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55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洪某在黄山市徽州区“聚湘园酒楼”吃饭时,趁一楼无人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一个装有55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离开“聚湘园酒楼”后,被告人洪某将钱包内的现金取出,将钱包丢弃。次日,被告人洪某向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近亲属已退还被害人5500元,由失主领回,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洪某指认现场笔录,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近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由失主领回,并获得谅解,可视为被告人积极退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洪某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八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跃忠审 判 员 胡 频人民陪审员 罗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