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庆菊与被执行人张广生、桑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菊,张广生,桑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菊,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广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桑士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庆菊与被执行人张广生、桑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庆菊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二、被告桑士红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桑士红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广生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告张广生、桑士红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