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振法、朱绍光与朱双喜、朱洪礼、朱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振法,朱绍光,朱双喜,朱洪礼,朱振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监字第13号原审原告朱振法,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原告朱绍光,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朱双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朱洪礼,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审被告朱振岩,男,1958年农历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原告朱振法、朱绍光与原审被告朱双喜、朱洪礼、朱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10)莱州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李松波审判员 徐海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