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腾中钦申请执行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中钦,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34号申请人腾中钦,男,生于1946年5月11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3号院2号楼4号。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东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银行存款45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