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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井某某,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邦龙,系安徽省淮南市平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