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仁五与天津兴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五,天津兴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张仁五,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兴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仁五与天津兴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