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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县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鹏与巩昌仁、巩运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巩昌仁,巩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孙鹏,男,1983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巩昌仁,男,195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巩运福,男,1984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鹏与被执行人巩昌仁、巩运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巩运福所有的辽AQ3N**号奥迪轿车的车籍,查明,巩昌仁所有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经省高院网络信息查询,二被执行人虽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但均无余额,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