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紫金银行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翠琴、汤六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谢翠琴,汤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淳化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社区中市北街1号。负责人郝晶,紫金银行淳化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胜。被执行人谢翠琴,女,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六生,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紫金银行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翠琴、汤六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翠琴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紫金银行淳化支行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6.6375‰计算至2010年8月20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2925‰计算至2012年3月21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汤六生对被执行人谢翠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翠琴、汤六生负担案件受理费3236元。因谢翠琴、汤六生未履行义务,紫金银行淳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翠琴、汤六生现下落不明。经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严后信执 行 员 居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