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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荷花与王尤龙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荷花,王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吴荷花,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王尤龙,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尤龙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市牡丹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