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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林峰、胡伟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峰,胡伟初,程春秋,胡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卢林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伟初,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春秋,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小强,男,199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林峰与被执行人胡伟初、程春秋、胡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伟初所有浙G×××××汽车一辆。现本案件申请人卢林峰申请解除对胡伟初所有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伟初所有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高根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郑琪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