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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汪向阳与王峻峻、方群其他民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向阳,王峻峻,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61-4号申请执行人汪向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峻峻,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群,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依据生效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群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柴间【房地权黄(昱)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汪向阳和被执行人方群达成执行人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群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柴间【房地权黄(昱)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