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汪向阳与王峻峻、方群其他民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向阳,王峻峻,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61-4号申请执行人汪向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峻峻,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群,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依据生效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群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柴间【房地权黄(昱)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汪向阳和被执行人方群达成执行人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群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柴间【房地权黄(昱)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