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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赖延有与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延有,刘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赖延有,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攀,男,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延有与被告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延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赖延有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