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赖延有与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延有,刘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赖延有,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攀,男,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延有与被告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延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赖延有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