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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沁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