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骞与吕桂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骞,吕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张骞,男。被执行人:吕桂华,女。申请执行人张骞与被执行人吕桂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万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5年6月开始,吕桂华于每月20日前每月给付申请人张骞700元,至20000元付清为止,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