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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高哨乡雷家沟村民委员会向阳沟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035号。身份证号:610627198102040461。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62719790312045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吕买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