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光与被执行人李来娣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光,李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曲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来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曲光与被执行人李来娣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来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执行费393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来娣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昌华支行24700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3100元,予以扣划。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李来娣交了5443元。且,申请执行人曲光同意对逾期利息予以放弃,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