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兰萍与薛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兰萍,薛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任兰萍。被执行人薛思忠。申请人执行人任兰萍与被执行人薛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6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思忠与案外人薛思伟共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X号房产一套,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薛思伟以被执行人薛思忠于2011年3月以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共同共有部分转让给案外人薛思伟,其对上述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执行异议进行听证。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雁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薛思伟的执行异议。异议人薛思伟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至此,上述起诉行为致使本院暂无法处理标的物,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358号案中止执行程序。等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