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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萍与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黄萍。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被告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中华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蒋杭伟,该公司董事。原告黄萍为与被告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黄萍提供的其与被告金华市至诚商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在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