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芦运华与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运华,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运华,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立民(系芦运华丈夫),。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卢伟,乐亭县司法局乐亭镇司法所司法员。上诉人芦运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芦运华。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