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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芦运华与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运华,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运华,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立民(系芦运华丈夫),。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亭县乐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卢伟,乐亭县司法局乐亭镇司法所司法员。上诉人芦运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芦运华。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