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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白某某,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9月结婚,1990年2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白某甲,1994年3月14日生育次子,取名白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活比较平稳。2008年后,彼此发现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还因家庭琐事辱骂和殴打原告,原告次年离家出走后,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被告找到原告,在被告一再恳求下,为了孩子,勉强与被告继续生活。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照旧。这样长时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就没有做错事,原告也没有理由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被告某某于198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0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0年2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白某甲,1994年3月14日生育次子,取名白某乙。原告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被告不承认,之后双方常因此吵闹。庭审中被告承认曾与第三者有一年的相处,但双方都不愿意破坏对方的家庭,后再未往来。且被告表示也为了孩子,今后愿意一心一意与原告经营家庭。本院认为,原告某甲、被告白某乙成婚多年,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指责被告对婚姻不忠,被告认可,可以认定被告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反了我国道德规范与准则,被告存在过错。今后被告应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言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愿意与原告一心一意经营家庭,表明被告努力维护家庭,改善夫妻间相互关系,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双方确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晨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