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德柱与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柱,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德柱。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柱诉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柱承担。审 判 员 王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