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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振与庞军、周耀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庞军,周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86-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居民。被执行人庞军,居民。被执行人周耀刚,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振与庞军、周耀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平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周耀刚在账户62×××37的存款8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