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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裁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俊光与张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光,张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裁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陆俊光,干部。被执行人张北军,工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俊光与被执行人张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北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43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李荣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