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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吴凯江,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苏旭佳,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刘丽瑜,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苏旭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46元;被执行人刘丽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4月16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郑伟丰人民陪审员  黄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建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