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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汉俊与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汉俊,赵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孙汉俊。被执行人赵朝政。孙汉俊与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项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汉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家中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项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