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汉俊与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汉俊,赵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孙汉俊。被执行人赵朝政。孙汉俊与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项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汉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家中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项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