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许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50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钰妹、华翡翡,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宜兴支行)与被告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宜兴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宜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133元,由中行宜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艳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