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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三原县新兴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5)旬邑执字第0013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32949.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赔偿费1734.56元,并担执行费50元及受理费980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