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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经济联合社与曲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经济联合社,曲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31号原告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经济联合社。诉讼代表人郭立浩。诉讼代表人吴胜章。诉讼代表人刘文杰。诉讼代表人郭英科。委托代理人人郝建平,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职务局长。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村民郭立浩、吴胜章、刘文杰、郭英科等337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30日以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1995年,我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荒地的名义将土地300亩承包给郭某某。2013年曲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的50亩地转成商业用地,曲阳县观赏石公园有限公司通过招牌挂方式购得该50亩商业用地,但郭某某未经过合法手续将300余亩土地全部交由曲阳县观赏石公园有限公司,使得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承包的120余亩农田被非法建造成别墅。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履行行政行为申请书,至今未予理睬。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制止查处曲阳县观赏石公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20亩农田建设别墅群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及时制止、查处曲阳县观赏石公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田建别墅群的法定职责,并履行对非法别墅群建筑限期拆除,恢复地貌的职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经本院询问当事人及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证明,恒州镇大西旺村共有人口约4200人。原告诉讼代表人提交的村民签字的名单共计337人,远未达到过半村民。其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立浩、吴胜章、刘文杰、郭英科代表的337人以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经济联合社的名义提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和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