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郎某某,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郊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某某申请执行郎井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8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