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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贤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仁渊服饰有限公司、朴红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中贤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仁渊服饰有限公司,朴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中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仁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朴红奎。被执行人朴红奎,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0327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803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且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