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08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