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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伍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0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永胜,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永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伍永胜配合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编号为Y706878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编号为Y706878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