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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07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司韬,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司韬、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5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8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子姚某乙。被告系二次婚姻。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其缺乏关心,出差一二个月也不打电话,酒后更是对其进行辱骂。在其住院期间,被告非但不尽丈夫的责任,更挑唆其家人对其殴打,甚至在其到姑姑家散心期间,更换家中门锁,严重伤害了其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姚某甲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初由于做汽车销售工作比较忙,原告一人既带孩子又操持家务很辛苦。后来其工作调整,即积极承担了家庭责任,一家人生活不错。2011年原告上班,2014年不说原因突然提出离婚,并以各种理由很晚回家,对孩子也不管不顾,虽经其多方努力,并求助原告家人,收效甚微。原告因伤在娘家休养期间,因为执意要离家被岳母打了,并非是其挑唆,在回兰州上班一��后又无故离家,期间多次提出离婚,拒绝沟通,孩子发微信也不回,并提出回家里来拉东西,为了不伤害孩子,其才更换了门锁。现认为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甲原系同事关系,2006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18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姚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并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为了防止原告回家拉东西被告又更换了门锁,导致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孩子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孩子。现夫妻之间虽存在纠纷但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双方以构建幸福和谐家庭为己任,加强沟通,多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有所转变,故应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