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赵文海与隆尧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海,隆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行初字第47号原告赵文海。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XX,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赵文海诉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赵文海认为被告未落实隆政土字(2006)第1号文中的第二条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海,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还是早在2002年,隆尧县人民政府违规违法给我邻居颁发了两个证地不符的宅基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我们邻里之间人为地制造起矛盾埋种下不安定因素,严重扰乱了我的日常生活。几经复议,到2006年县政府经调查核实最终下发了隆政土字(2006)第1号文,撤销了其滥发的宅基证并在处理决定的第二条明文规定:以赵文海北屋后墙外径为准向东射线,射线以南为赵文海承包地。到2007年7月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又下发了“关于限期落实县政府隆政土字(2006)第1号文处理决定的通知。眼瞅着问题很快就会得到圆满解决,可事与愿违。当我手捧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国土局的通知,先后走访过国土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综合办,县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皆是相互推诿都说不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之内。到2013年北楼乡政府又市长热线办公室作出汇报,欺上瞒下地说是己将问题安排上工作日程,可时至今日仍然是音信皆无。真不知隆尧县人民政府所说的限期落实的期限到底是多长,己将问题安排上工作日程究竟安排到何时?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各级政府都在转变作风,视“事关百姓无小事”的今天,隆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此问题上仍然是视县政府的决定为儿戏,相互推脱均不作为。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低调依法化解由政府挑起的该起邻里纠纷,穿梭于县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是既无助又无奈。这才不得不将隆尧县人民政府诉上法庭,请求判决隆尧人民县政府限期落实隆政土字(2006)第1号文中的第二条处理决定,切实负责地射线划界,早日还我和谐平静之生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2007年7月4日隆尧县国土资源局给景福村村委会下达的通知。被告辩称,关于落实隆政土字(2006)第1号处理决定的第2条内容的问题是近期才反映到乡人民政府的,乡人民政府目前也正在积极处理当中,乡镇政府目前也正在积极落实村乡规划,履行职责。原告起诉县政府是诉讼对象错误。因为不是县级政府做出一个行政决定,就应该由县政府负责该决定所有事项的落实。虽然县政府与乡政府为上下级关系,但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各有分工,各有职权范畴的约束,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越殂代疱,代为行使职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所以,原告起诉县级政府,诉讼对象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隆尧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1日做出隆政土字第1号《关于北楼村景福村赵文海与赵文忠宅基地界线争议的处理决定》,并在2006年已经生效。时至如今,已经9年之久,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为六个月之内,超出六个月时限后,法院不再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反规划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无需申请法院,自身就具有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授权,因该问题也是近期才反映到乡人民政府的,乡人民政府一直积极协调和处理此事,从未答复过不予处理此事。同时也因该案已经历时9年之久,当时该案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时至今日,9年中又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所以,原告应该给予乡政府协调和处理的时间。并且乡政府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和处理当中,请原告给予理解和支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隆尧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的《关于北楼乡景福村赵文海与赵文忠宅基地界线争议的处理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上证据证明只有乡、镇政府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政府无权申请。被告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被告当庭对他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及事实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原告赵文海因与北邻赵文忠因土地发生纠纷。2006年6月1日隆尧县人民政府作出隆政土字第1号《关于北楼村景福村赵文海与赵文忠宅基地界线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撤销冀(隆)字第042801号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的宅基地登记手续。二、赵文忠宅院的东南部分,以赵文海北屋后墙外径为准向东射线,射线以南为赵文海承包地。三、双方宅基地超出部分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2007年7月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又下发“关于限期落实县政府隆政土字(2006)第1号文处理决定的通知。后原告赵文海多次到隆尧县政府及双楼乡政府反映落实县政府作出的决定。2015年2月25日原告以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职责为由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海与邻居赵文忠因土地发生纠纷,2006年6月1日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履行该决定是错误的。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被告履行2006年6月1日被告作出的隆政土字(2006)第1号处理决定第二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隆尧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白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