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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绍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绍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商会大厦21楼(B座)。法定代表人郑建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军。委托代理人吕传奇,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绍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安得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