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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邦月与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邦月,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隋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沈邦月。被执行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被执行人隋东文。原告沈邦月与被告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隋东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高法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