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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万小云与陈梅香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万小云,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梅香,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梅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760.5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梅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梅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