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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鹏,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兴隆街52号。法定代表人彭必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乃逊,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新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