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春辉与李群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辉,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辉。被执行人李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群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群英银行存款413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