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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西钢诉王延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西钢,王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徐西钢,男,现住汶上县县社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延民,男,现住汶上县杨店卫生院。徐西钢诉王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汶民一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徐西钢诉王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